2020-03-18 09:50:16
来源:水母网
水母网3月18日讯(YMG记者 宋晓娜 通讯员 芝公宣)记者获悉,为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扩散,依法严肃惩处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芝罘公安分局发布《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来芝返芝入境人员登记管理的通告》。
入境人员(指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地区人员、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)来芝返芝后,应自觉遵守国家、山东省、烟台市和芝罘区各级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(指挥部)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、命令等,自觉接受登记调查、检验检疫、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。
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,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入境尚不满 14天的入境人员,无论从我国哪个口岸入境,只要目的地(含临时居住地)为芝罘区范围的,应当在到达目的地后1小时内向目的地所在社区(村居)组织、单位或有关组织主动报告,港澳台地区人员、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要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住宿登记。
近期计划进入芝罘区的入境人员,其本人、亲友或者接洽单位应当提前2天向目的地所在的社区(村居)组织或单位报告其身份信息、国内住址、联系电话、国外旅居史、入境时间和地点、来芝方式、健康状况和下步去向等情况。
宾馆、酒店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入境人员住宿登记报告义务,接洽单位、社区(村居)组织、留宿人、房屋出租人应当将入境人员的健康状况、活动轨迹、接触人员等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告,配合落实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。
入境人员拒不按上述要求及时登记报告、隐瞒旅行居住和身体症状等信息、拒不服从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,入境人员的亲友、接洽单位、宾馆和酒店经营者、留宿人、房屋出租人等拒不按上述要求报告相关情况、帮助入境人员逃避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,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予以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广大人民群众对发现的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入境人员,要积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、社区(村居)组织或者相关疫情防控部门报告。
王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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